湘西網3月18日訊(唐俊 曹天宇)近日,龍山縣人民法院法官到苗兒灘鎮,以“巡回審判”的方式走進群眾“家門”,成功化解一起因共同飲酒造成死亡引發賠償糾紛的案件。當地鎮、村干部和群眾等30余人旁聽該案。
2022年11月,尚某某在參加親屬的葬禮中,因多次飲酒造成死亡。部分參與飲酒人員已與尚某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且主動履行到位,但仍有部分參與飲酒人員與尚某某家屬的糾紛一直懸而未決。2023年9月,尚某某的家屬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多次共同參加飲酒的其余8人進行賠償。
開庭前,承辦法官本著調解優先的原則,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雙方因賠償責任及數額問題分歧過大、言辭激烈,導致調解未果。
為盡快平復雙方情緒,承辦法官遂決定進行開庭審理。因雙方當事人均常住偏遠山區,該地有宴請酗酒之風,承辦法官為方便雙方當事人參與訴訟、減輕訴累,最大限度推進當地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決定采用“巡回審判”的方式,將法庭搬到群眾“家門口”。
庭審中,承辦法官認真聽取案件雙方的訴辯意見,耐心向雙方當事人和旁聽群眾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庭審結束后,為妥善化解該起糾紛,承辦法官圍繞雙方的爭議焦點進行釋法明理,經過長達三個小時的悉心調解,雙方情緒逐漸由對抗走向緩和。承辦法官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經過耐心勸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協議,并當場履行到位,該起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在聚會飲酒時,應當根據自身健康狀況適量飲酒,切勿強行勸酒、酗酒、斗酒,要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對同飲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以下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履行安全照顧義務,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