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5月20日訊(曾方 程慧)“出國工作,門檻低、工資高,從此走上人生巔峰……”這樣的招聘信息令人心動,倘若信以為真,在不法分子的安排下偷渡“淘金”,得到的不是衣錦還鄉而是法律的嚴懲。近日,古丈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以跨境打工為目的的偷越國境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刑罰。
2020年6月,被告人龍某在網絡上看到國外高薪招聘廣告,便與發布廣告的人“眼鏡”(身份不詳)取得聯系準備偷渡去緬甸工作。幾天后,龍某得知被告人張某、向某也準備偷渡去緬甸工作,遂商定3人一同出境“淘金”。龍某通過“眼鏡”為自己和張某定購了長沙飛昆明的機票,向某自行定購了同一班次機票。2020年6月13日,3人由長沙黃花機場乘坐飛機到達昆明市;次日,龍某、張某、向某分別由介紹人安排車輛送至云南省昆明市臨滄縣邊境,并跟隨當地“蛇頭”徒步山路偷渡至緬甸果敢及南坎。此后,龍某在緬甸一賭場工作一段時間后,于2021年6月15日從邊境口岸回國;張某在緬甸足浴店工作一段時間后,于2021年11月19日從邊境口岸回國;向某在緬甸從事種植水稻工作一段時間后,于2021年7月從邊境口岸回國。
古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張某、向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偷越國境罪。結合案件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龍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張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向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全球化發展的今天,通過正常合法途徑出入境并非難事,偷越國(邊)境、高薪利誘的背后到底是“天堂”,還是“陷阱”,答案顯而易見。廣大務工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強安全意識、法律意識,不要輕信“高薪”誘惑,貪圖小利,走上歧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