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德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
教育懲戒權是賦予教師行使教育學生的權力,心理學、教育學和法理學上皆有依據。從文化角度上看,教育懲戒植根于中華文脈之中。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強調要嚴師篤學,《禮記·學記》寫到“凡學之道,嚴師為難。師嚴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學。”《三字經》也提到“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傳統觀念里,絕大部分的中國家長都認為教師是“知識分子”的代表,是教育孩子學文識字、治世為人的大先生。古時,先生可以打手心、罰面壁,至近現代,仍有家長秉承“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觀念,告訴老師“孩子不聽話,您盡管打”。
從法律層面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明確提出教師有權利和義務管理、教育學生。2019年印發的《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2020年出臺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則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和要求。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學校和老師應尊重學生人格,禁止體罰、侮辱或變相體罰學生。
從教育規律上看,適當的教育懲戒是辦學治校的有力保障。“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處于身心發展關鍵時期的青少年學生,難免會出現貪玩、調皮、搞怪、求異、叛逆等問題,這時便需要教師規范其行為邊界,引導其步入成長“正軌”。即便在提倡“自由教育、快樂教育”的歐美國家,同樣在法律層面支持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
從人性角度上看,教育懲戒是應對人性消極面的重要手段。人性包含理性、情緒、情感、欲望等多種因素,一方面,人有追求知識、道德和進步的本能,有發展自我、實現價值的渴望,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本能欲望、不良情緒的影響,表現出懶惰、自私、任性、暴躁等行為,如學生明知學習的重要性,有時仍會因貪玩、缺乏自律而逃避學習、違反紀律。適當的懲戒,可以讓被情緒和沖動左右的學生冷靜下來,從而反思和矯正自己的不良行為。
教育懲戒權是國家倡導的教師應有權利之一,但在基層教育實踐中卻面臨諸多困境。比如教育理念方面,隨著國民文化素養大幅提升,“快樂教育”“賞識教育”逐漸成為當下主流觀念,教育懲戒則成為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詞,眾多家庭出現“掌中寶”“小霸王”,罵不得打不得說不得,稍有風吹草動就會招致各種舉報。在輿論方面,部分媒體為吸人眼球,賺取流量,通過歪曲事實、斷章取義等手段,將個別教師的“不良行為”放大至整個教師群體,故意挑起矛盾、制造對立沖突。為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紛爭,面對學生失當失序行為時,許多教師只能聽之任之。
玉不琢,不成器。茍不教,性乃遷。教育懲戒是教師傳道授業、護航學生成長的重要法寶,一味強調“快樂教育”,而忽視“行有所止”,實不可取。但在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教師必須把握幾個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即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行使教育懲戒權,不得侵犯學生法定權利,更不得以懲戒為名,變相侮辱和體罰學生。實施懲戒前,要向犯錯誤的學生予以告誡和提醒,并充分保障學生申辯的機會與權利,讓學生明白“因何受罰”,事后“知錯改過”。
二是教育性原則。懲戒不是目的,讓學生“不違”才是根本。因此,要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學生的個體化差異,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因人而異、分事而罰,多考慮學生的心理特點和群體特征,盡可能采取溫和引導,而不是簡單粗暴的“以罰代管”“罰而不管”。
三是適度性原則。要把握好教育懲戒的限度、力度、廣度,懲戒措施應與錯誤的嚴重程度相匹配,避免過輕或過重,做到“過罰相適”。當中的“度”應基于公眾認知,讓人普遍接受,比如,罰站不能超過法律規定時限,批評不能侮辱人,不能因個人情緒隨意加大懲戒措施等。
此外,教師要加強與家長溝通交流,最大限度爭取家長支持理解,避免因教育觀念差異而產生矛盾糾紛。同時,對濫用亂用教育懲戒權的教師,學校和主管部門應堅決做到“零容忍”,從嚴從重處理;對合法使用教育懲戒權的教師,應堅決保護其正當權益,讓教師安心拿起“戒尺”,敢用善用“戒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