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12月16日訊(余果 劉琦)近日,龍山縣人民法院發出湘西州首份《預查廢證明》。
日前,某銀行對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龍山縣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發現,曾某已有多起債務案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辦案人員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詢、實地走訪等多種財產調查方式,均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曾某也已被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次收到某銀行的執行申請后,該法院對曾某的財產情況再次進行了查詢,亦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經某銀行申請,法院向其出具《預查廢證明》。
據了解,“預查廢”機制是指法院在審查金融機構涉案標的較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中,發現債務人有其他執行案件因“查無財產可供執行”已作出終本裁定的,可依銀行申請出具《預查廢證明》,該證明可作為金融機構核銷不良債務的依據。
法官說法:
依據《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卡監管政策維護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議書》等規定,龍山縣人民法院結合金融糾紛專業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出臺了《龍山縣人民法院關于預查廢證明相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創新引入“預查廢”機制,助力金融機構化解不良債權。
《預查廢證明》僅是法院提供給金融機構化解不良債務的憑證,金融機構可憑借《預查廢證明》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呆賬”的核銷申請,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機構放棄債務追索權,債務人的還款義務也不會因此免除。債務人應當依法、誠信履行還款義務。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金融機構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將立即恢復執行程序,推進債務實質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