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11月11日訊(彭佳)近年來,一些人出于牟利目的,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成為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販賣電話卡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以每張800元的價格出售電話卡,甚至在知曉其售出的電話卡因涉及詐騙已被封停后,繼續從事該非法活動,共計出售電話卡30張。在此期間,被告人楊某在被告人白某某的邀約下,在知曉“高價、大量收卡”異常且電話卡不能隨意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參與收購并轉賣電話卡20張,從中非法獲利4000余元。后經查實,2人售出的電話卡被詐騙分子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導致多名受害人被騙,已查明的詐騙金額高達約85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白某某、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該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最終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考慮到其家屬積極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4000元依法被追繳,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出租、出售自己的或收購他人的電話卡,極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實施詐騙、洗錢、傳銷等犯罪活動。即使本人未直接參與詐騙等犯罪活動,但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仍然提供便利,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涉案人員還將面臨信用懲戒,影響貸款、出行以及就業。請廣大市民切莫因小利出租、出售電話卡,妥善使用、處理自己的電話卡以及其他證件,拒絕非法交易,筑牢法律防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