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彭女士提問:
你好。此前我通過外賣平臺購買午餐,在食用時發現了蟲子,拍照后與平臺及店家進行溝通,但賣家稱憑照片無法證明蟲子是餐飲店的問題,拒絕賠償。我該如何維權?
湘西州“12345”政務服務熱線法律咨詢專席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禁止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食品中出現的蟲子,屬于社會普遍認知中不能食用的異物,可直接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對其提供的食品安全負有完全保障義務,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食品是否已造成實際健康危害,只要提供了不安全食品,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
因此,建議維權步驟如下:1. 向外賣平臺投訴,提供監控視頻、外賣訂單截圖、食品與包裝的完整合照、與平臺及店家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蟲子來自該餐飲店提供的外賣食品。2. 若平臺調解無果,通過12315熱線或線上平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證據投訴,監管部門會依法調查商家食品安全問題并督促賠償。3. 若以上途徑無效,可憑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必要時列平臺為共同被告)承擔退款、賠償損失等相應法律責任。
本報全媒體記者 余江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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