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7月22日訊(楊芮)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創新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在一起離婚糾紛中為婚生子女設立居住權,在保障父母財產權益的同時,為子女守住成長“港灣”。
彭某與田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子。隨著時間推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直至今年4月,彭某以與丈夫田某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二人共同購買的房屋。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也同意兒子由田某撫養,但對于房屋的分割雙方一時僵持不下。彭某主張房屋所有權,但田某表示該房屋現由未成年的兒子居住,自己沒有能力繼續償還房貸,但若真將房屋給彭某,彭某在兒子畢業前處置了該房屋,兒子又該何去何從?
了解到雙方真實想法后,承辦法官創新性提出,可以在調解書中為孩子增設房屋居住權,明確居住權時間,然后雙方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這樣既能解決房屋分割問題,又能為孩子保留穩定的學習生活空間。雙方聽后均對此方案表示滿意,并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的解除不應減損父母責任,更不應剝奪孩子的成長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為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居住保障提供了法律途徑。此次將居住權寫進調解書既是法律對家庭倫理的回應,也是司法人性化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