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1日州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注重維護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武陵山區(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分類保護政策,重點加強對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優先保護,組織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研究實踐。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建立和完善檔案制度,加強數據庫建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記錄、展示和傳播。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明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列入本級或者推薦為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評審。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下列分類保護方式:
(一)對已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庫,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保護經費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二)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以及受眾廣泛,活態傳承基礎好,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或者文化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培養后繼人才,建立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非遺工坊、傳承體驗中心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通過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非遺村鎮或非遺街區等方式,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宣傳展示、公共服務、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屬于私人或集體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征集,應當以自愿為原則,由征集部門適當獎補并頒發證書。
第十條 鼓勵文化藝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學術團體等單位和個人,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考察、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中具有核心、帶頭、示范等重要作用。
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和推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依法享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文化表現形式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三)積極開展傳承、展示、傳播等活動;
(四)根據文化主管部門的要求報告保護、傳承、展示、傳播情況;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接受文化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參加學習、培訓,依法開展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參加和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縣(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州、縣(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
(三)本人申請不再擔任代表性傳承人;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
(五)在傳播與商業開發過程中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異化、失去原真性,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取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進行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對因客觀環境改變等原因不能活態存續的,經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退出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不合格的,由本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停發本年度傳承補助。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對因保護不力或者保護措施不當導致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存續狀況未明顯改善的,應當取消保護單位資格并向社會公布,重新認定保護單位。
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場館,根據傳承需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所或傳承點。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傳承體驗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和內涵,保護傳承環境和空間,保障傳承群體合法權益,為傳承群體參與旅游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休閑街區、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等旅游空間和旅游線路。
支持旅游企業與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合作,以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基地、特色景區、特色村鎮、特色街區為點位,培育打造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旅游線路。
支持傳統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利用方式,講好中華民族共同體、中華文明多元一體故事,不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跨區域調查研究、宣傳展示、傳承發展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覽、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宣傳。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一)鼓勵開發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創產品和特色旅游商品。
(二)按有關專項規劃對具有傳統文化特色的民居、設施、場所等進行修繕和恢復,并根據居民意愿和有關規定對外開放。
(三)保護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民族特色村寨、傳統村落、非遺村鎮示范點等區域內的地方民族建筑特色,提升文化內涵。
(四)組織非物質文化展演及其他活動。
(五)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學藝術創作活動。
(六)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經卷、典籍、文獻的翻譯、校閱、出版等工作。
(七)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中小學校通過邀請代表性傳承人進校園、組織研學實踐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一)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組織實施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二)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發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集體或個人將其收藏的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或實物捐贈給國家的。
(五)對破壞、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六)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法律服務專業機構等,依法為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咨詢、信息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