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胡女士提問:
您好,請問在男方尚有未清償債務的前提下,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并將名下房產過戶給雙方共育的未成年孩子,該房產是否會面臨潛在風險或受到影響?
湘西州“12345”政務服務熱線法律咨詢專席解答:
您好,這種情況下,存在被認定為“逃避債務”而遭遇查封、執行的明確風險,核心取決于債務性質及過戶是否存在“惡意”。
若為夫妻共同債務,房產過戶行為無法對抗債權人。即使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因子女無獨立經濟來源,法院大概率認定該房產為家庭共有財產,可直接執行以償還共同債務,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有效。
若為男方個人債務,需重點審查過戶時間與債務形成時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條,若男方在債務形成后,將房產無償過戶給子女,且直接導致其自身償債能力顯著下降,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過戶行為,進而執行房產。
本報全媒體記者 余江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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