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11月25日訊(鄧春紅 王嬌)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案金額2400余萬元的串通投標案,以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處丁某、鄧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單位湖南某石料公司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據悉,為承攬某產業園石料加工及銷售項目,被告湖南某石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找到時任負責招投標的某國有公司董事長祝某某(已判刑),要求其在招標過程中對被告公司予以關照,祝某某應允。通過一系列操作,被告湖南某石料公司順利中標,并在該項目中加工、銷售富余石料2400余萬元,造成國家合法利益嚴重受損。
保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合法利益,情節嚴重,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屬于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丁某、鄧某某幫助被告公司串通投標,對丁某某三被告人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招投標是現代市場經濟中一種重要的商業活動,惡意違背市場規律串通投標,將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直接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構成串通投標罪。相關行業單位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加強招投標法律法規學習,遠離法律紅線,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