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應安委會:
《湘西州2025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實施方案》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西自治州應急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5年4月27日
《湘西州2025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責任落實,有效防范非煤礦山安全風險,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號)關于防范化解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風險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落實州、縣地方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州政府主要領導為州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第一責任人,州委常委領導對聯系的相應縣(市)非煤礦山進行指導督導,其他州政府領導對聯系的相應縣(市)非煤礦山負責;縣(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縣(市)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第一責任人,其他縣(市)政府領導對聯系的非煤礦山負責;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為屬地鄉鎮(街道)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聯系的非煤礦山負責;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為所在村(社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聯系的非煤礦山負責;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的制度,形成嚴密的非煤礦山安全包保體系,推動非煤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
二、包保責任范圍
(一)湘西州轄區內(在冊的)正常生產、建設及停產的非煤地下礦山。包保責任安排表見附件1。
(二)湘西州轄區內(在冊的)未閉庫銷號的尾礦庫(含錳渣庫15座)。包保責任安排表見附件2。
三、落實包保責任
(一)州級領導包保責任
1.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委省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湖南局和州委州政府關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2.督促縣(市)及州級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好監管責任,督促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嚴格落實應急值班值守,強化應急保障,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3.州級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州級領導按相關要求開展非煤礦山安全檢查或調研,現場辦公,指導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部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二)縣(市)級領導包保責任
1.督促縣(市)行業主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鄉(鎮)、村(社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協調解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組織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對停用非煤礦山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注銷退出工作;組織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組織落實防范化解非煤礦山重大安全風險責任措施,針對非煤礦山可能引發的事故,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制定科學周密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應急演練,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3.縣級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縣級領導按相關要求開展非煤礦山安全檢查或調研,現場辦公,指導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部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三)鄉鎮(街道)領導包保責任
1.加強對全鄉鎮(街道)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對轄區內非煤礦山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好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
2.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按要求開展檢查聯系非煤礦山安全狀況,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四)村(社區)領導包保責任
1.加強對所在村(社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聯系協調,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巡查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和問題及時上報鄉(鎮、街道)和上級主管部門。
2.村(社區)級包保責任人按相關要求檢查聯系非煤礦山安全狀況;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督促企業積極整改。
(五)企業領導包保責任
企業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和主要負責人是非煤礦山包保第一責任人。
1.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等主要負責人依法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到崗履職,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
2.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時間不少于10天,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少于10個工作日,每月組織研究一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形成會議紀要。
3.推進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正常運行,開展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認真開展“一會三卡”和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強化技術管理,配齊“五職礦長”、相關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把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位。
5.加強對外包工程的監督和管理,對承包單位實施統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訓、檢查、考核、獎懲“五統一 ”,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6.嚴格控制礦山生產規模,嚴格按照經監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生產,嚴禁“以采代建”,嚴禁超設計能力開采。
四、包保巡查檢查內容
(一)非煤地下礦山巡查檢查內容
1.綜合管理方面:重點檢查生產礦山企業相關證照是否齊全有效,建設施工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批復是否在有效期內;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安全技術措施是否落實到位,職工上崗前是否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試是否合格,并形成培訓記錄;是否與從業人員簽訂用工合同、是否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否交納安責險;采掘工程是否及時測量并填繪上圖,外包工程是否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62號令)的要求;是否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或者是否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是否完成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形成普查治理報告。
2.現場管理方面:重點檢查生產礦山企業通風設施、電器設備、防排水設施、“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采掘安全等方面;主扇是否正常運轉,井下通風構筑物是否安裝合理,且完好;是否使用淘汰和禁用的機電設備、設施和工藝,電氣設備“三大保護”是否可靠;排水設備安裝數量是否足夠、完好且運行正常,兩趟排水管是否暢通;“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安裝到位,系統運行是否可靠;采場是否有兩個能行人安全出口,出口是否加強支護,采場支護、礦柱留設、頂板管理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存在空頂作業等。
3.停產停建礦山管理方面:重點檢查停產停建非煤礦山企業礦洞封堵情況,洞口是否封堵到位,是否還有未封堵的洞口,是否有重新打開洞口非法偷挖盜采的跡象;檢查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停產停建有排水任務的非煤地下礦山,井口是否設置柵欄鐵門,并設置排水人員進出小門,柵欄鐵門是否雙重落鎖(企業一把、鄉鎮一把),上鉛封,封條,井口醒目的位置是否懸掛“嚴禁入內”的警示標識和舉報電話;排水作業時是否是兩人同進同出,并攜帶自救器和多種氣體檢測儀,抽水井屬于獨頭下山的,是否安裝局部通風機送風,作業前是否通風1小時以上,是否進行巡查并如實記錄;有人值班值守的停產停建礦山留守人員是否有兩名以上,是否持證上崗,是否明確安全巡查責任,是否有值班值守巡查記錄。
(二)尾礦庫巡查檢查內容
1.排洪系統運行方面:重點檢查尾礦庫排洪系統運行情況,對排洪系統存在變形、位移、損毀、淤堵、排洪不暢等隱患,排洪構筑物結構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與設計不符,不能滿足防洪要求的,一律停產整頓。
2.壩體管理方面:重點檢查尾礦壩穩定情況,對尾礦壩存在異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澤化、浸潤線逸出等隱患的,一律停產整頓;重點檢查尾礦庫生產運行情況,對尾礦庫安全超高、調洪庫容、干灘長度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一律停產整頓。
3.汛期前重點防范方面:重點檢查是否嚴格落實在用尾礦庫汛期前一律降低庫內水位;履行閉庫程序的尾礦庫以及停產、停用、回采的尾礦庫一律將庫內存水排盡;降雨期間及之后一段時間內一律禁止向庫內排放尾礦;出現險情后要求企業法人到位、企業管理人員到位、包庫領導到位、監管人員到位、防汛物資到位,果斷組織疏散撤離。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包保責任人要按照工作職責要求,厘清工作思路,明確工作重點,夯實工作責任,建立工作臺賬,開展動態管理,確保措施有落實,推進有力度,聯系包保有實效。
(二)聯合協作,完善體系。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在包保聯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涉及到需要部門之間聯合協作的,要及時報告屬地縣(市)人民政府包保領導,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責任體系。
(三)強化紀律,務求實效。要按照“聯系包保不包辦、參與不干預、幫忙不添亂”的原則,切實解決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問題,防止走過場和搞形式,全力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發展;要嚴明工作紀律,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和中央八項規定等相關要求。
(四)加強信息公告,主動接受監督。包保責任人工作崗位調整的應及時報告屬地縣(市)應急和安委辦進行備案,防止掛空檔和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州、縣(市)應急和安委會每年定期更新年度非煤礦山包保責任人安排方案表,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上公告,主動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