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芳 米希媛
走在路上時被直播、健身鍛煉時被直播、大快朵頤時被直播、在公共泳池洗澡時被直播……互聯網時代,走播、街播等直播形式越來越多,許多路人甚至在不知情情況下就作為畫面主體“被入鏡”。
這些拍攝行為,由于鏡頭畫面涉及私人生活,或者你我熟知的某個場域、某個話題、某個人物,大波網友在獵奇心理驅使下,涌進直播間或者視頻評論區,對畫面主體進行圍觀討論,而其中的惡意曲解、揣測遠遠超過拍攝行為本身。
將他人清晰面孔長時間暴露在視頻畫面中,構成了對其肖像權的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顯然,以個人利益為導向,將鏡頭對準無關主體,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當前,手機已經成為人人手握的“攝像機”,流量浪潮下,網民用鏡頭傳遞美好生活或進行創意營銷宣傳,以獲得網絡曝光,實現流量變現,這本應是互聯網時代踩準“風口”的順勢之舉,卻在實際運用過程中變了味、走了樣。如何推動這一新興事物健康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需網民、司法機關和平臺從多維度發力。
一方面,每位網民須具備基本網絡素養,破除“流量”迷障,在拍攝視頻或者直播前,應事先對畫面主體進行充分告知,征得其同意,或在拍攝過程中主動避開無關主體,主動對網絡評論進行引導,將流量凝聚到正能量的主題上來。
另一方面,司法機關應當主動為“被入鏡”者撐腰,強化互聯網時代的侵權案例宣傳,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網民提供援助。
此外,網絡平臺不該“作壁上觀”,應嚴格遵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擔負起自身職責,積極建立起維權綠色通道和快速響應制度,維護“被入鏡”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侵權者作出警示或限制。
